Huixiang Research
Professional Research | The Role of Lawyers in the Construction of Corporate Compliance Management System
2022-01-20
引言
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涵盖立法、执法、司法、企业管理等多个层面。律师作为法律服务提供者,其熟练掌握法律法规,法律适用的规则与技巧,拥有广泛的工作触角、敏锐的风险预判能力以及丰富的实务经验,律师在分析行业态势、把握监管政策以及搭建政商沟通渠道等方面,拥有天然的优势,律师在构建企业合规管理体系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 参与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顶层设计
从法理学上讲,立法是对社会资源的第一次分配。我国企业合规改革尚处于试点阶段,需要在理论与实践的摸索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尤其在立法层面,更需要律师深度参与。从现有合规指引、合规政策的制定来看,律师的作用已经凸显出来。律师作为“外脑”,在制定合规标准、典型案例培育、推动立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际层面。2021年4月13日,ISO 37301:2021《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国际标准正式发布,该标准适用于全球任何类型、规模、性质和行业的组织。该标准由国际标准化组织下属的ISO/TC309组织技术委员会制定,其中大成北京总部高级合伙人徐永前律师作为国内专家组首席专家和大成上海办公室高级合伙人陈立彤律师作为国内注册专家全程参与起草、国家标准转化和认证通则制定等工作。
国家层面。2021年5月13日,国务院国资委宣布中央企业已全部成立合规委员会,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到江苏省张家港市检察院就企业合规进行专题调研座谈,张军检察长在座谈会中提到:“要更充分发挥包括律师在内的第三方监管作用,为完善企业合规制度打下坚实基础。最高检已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研究,共同出台规范性指导意见。”其针对遴选律师事务所纳入合规监管人名录的意见时还特别指出最好精确到具体律师才能将工作落实到实处[①]。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多部委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律师可以作为第三方组织的组成人员。
地方层面。2021年6月3日,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联合某大型律师事务所推进成立了全国首个企业合规事务所—“晋江市企业合规事务所”。2021年11月17日,江苏省律师协会印发的《律师从事合规法律服务业务指引》,由江苏省律师协会合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王煜卓律师担任《指引》总撰稿负责人,孙慧律师、曹小寅律师、张海燕律师、仲玥律师等参与了稿件审定和意见修改。
二、担任合规监管人
2020年3月,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推动下,第一批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在上海浦东、山东郯城、江苏张家港、金山、宝安、深圳南山六个基层检察院进行,“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在我国正式拉开序幕。在总结第一批试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2021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在北京、浙江、上海等10个省市展开第二批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两批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实践经验,对于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中独立监管人、第三方监管人或合规监督员之称,各试点检察院对此的提法也不同。例如,2020年8月28日,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印发了《关于企业刑事合规独立监控人选任及管理规定(试行)》,其中规定:在合规不起诉制度中,涉罪企业的合规整改是重要内容,而在合规整改过程中,“独立监控人”等角色必不可少,且明确独立监控人从律师事务所中选任并纳入名录库;2020年9月27日,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印发《涉企案件刑事合规办理规程(试行)》,其中规定:合规监督员的工作目标是帮助企业建立执行一套有效完备的合规方案,监督实现刑事风险的事前预防和事中应对,且明确规定专业合规监督员应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中选任;2021年3月9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区司法局共同会签《关于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人遴选、选任、管理的暂行规定》,其中规定: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人,是指经过一定程序产生的、受检察机关委托对涉案企业合规情况进行调查、规划、监督的律师事务所。虽然名称不同,但是作为合规不起诉制度中的重要的参与方,都属于合规监管人,其职责定位和发挥的作用都是相同的,即对涉案企业在考察期内进行调查、评估、监督、考察。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多部委发布《指导意见》,第一次正式提出将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作为一种机制推行,这是我国司法实践自企业合规概念提出以来,从政策性文件向制度性规范落实转变的关键一步。
该《指导意见》明确在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中,对于符合选任条件的律师可以作为专业性人才进入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士名录库,作为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并在合规考察期届满后,制作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报送负责选任第三方组织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和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各地检察机关同样非常重视律师在试点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部分检察院还联合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建了专门的律师库。2021年11月3日,中国检察官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的《关于加强检律良性互动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倡议书》中也特意强调:“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中,高度重视律师作用的发挥,确保客观公正审查处理案件。”
典型案例
(1)第一批企业合规改革试点
最高检从各地办理的案例中选出4件不同类型的案例,作为第一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对外发布,其中张家港市L公司、张某甲等人污染环境案,L公司聘请律师对合规建设进行初评,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江苏省张家港市L化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公司)系从事不锈钢产品研发和生产的省级高科技民营企业,张某甲、张某乙、陆某某分别系该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行政主管。2020年6月,张某甲、张某乙、陆某某主动向张家港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8月,张家港市公安局以L公司及张某甲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向张家港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张家港市检察院进行办案影响评估并听取L公司合规意愿后,指导该公司开展合规建设。随后,L公司聘请律师对合规建设进行初评,全面排查企业合规风险,制定详细合规计划,检察机关委托税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合规计划进行专业评估。L公司每月向检察机关书面汇报合规计划实施情况。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
(2)第二批企业合规改革试点
截至2021年11月底,10个试点省份共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525件,其中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案件254件,最高检从各地办理的案例中选出6件不同类型的案例,作为第二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对外发布,这批6个典型案例中,都是检察机关针对办案发现的企业经营管理中的突出问题,通过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对涉案企业开展扎实有效的合规整改,涉案企业和涉案人员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都得到了不起诉或轻缓的刑事处理。
案例一
2018年8月,上海T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与上海市J智能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洽谈委托代加工事宜,约定由J公司为T公司代为加工智能垃圾桶,后因试产样品未达质量标准,且无法按时交货等原因,双方于2018年12月终止合作。为了挽回前期投资损失,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朱某某在未获得商标权利人T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组织公司员工生产假冒T公司注册商标的智能垃圾桶、垃圾盒,并对外销售获利,涉案金额达560万余元。2020年9月11日,朱某某主动投案后被取保候审。案发后,J公司认罪认罚,赔偿权利人700万元并取得谅解。2020年12月14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以犯罪嫌疑单位J公司、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浦东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4月,浦东新区检察院根据沪浙苏皖四地检察院联合制定的《长三角区域检察协作工作办法》,向上海市检察院申请启动长三角跨区域协作机制,委托企业所在地的浙江省嘉兴市检察院、秀洲区检察院协助开展企业合规社会调查及第三方监督考察。随后,秀洲区检察院成立了由律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科技局熟悉知识产权工作的专业人员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第三方组织结合风险告知内容指导企业制定合规计划,经过合规管理,参与听证各方一致同意对涉案企业及个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二
2016年9月、2018年3月、2020年6月,犯罪嫌疑人姚某明为让山东省沂南县Y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中标沂水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取暖空调设备采购、沂水县第一、第四中学教室空调等招标项目,安排犯罪嫌疑人徐某(Y公司员工)借用沂水县H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等三家公司资质,通过暗箱操作统一制作标书、统一控制报价、协调专家评委等方式串通投标,后分别中标,中标金额共计1134万余元。2021年1月,沂水县公安局以Y公司、姚某明等人涉嫌串通投标罪移送沂水县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6月,沂水县检察院经征询涉案企业、个人同意,层报山东省检察院审核批准,对该案正式启动企业合规考察。结合涉案企业Y公司所在地为沂南县、犯罪地为沂水县的实际,沂南、沂水两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从专业人员名录库中抽取律师、市场监管、工商联人员5人组建第三方组织,对Y公司合规建设开展监督评估,并对企业进行合规整改,最终对Y公司、姚某明等人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案例三
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系国内水果行业的龙头企业,张某某为T公司总经理,曲某某为X公司副总裁,李某、程某分别为X公司业务经理。2018年开始,X公司从其收购的T公司进口榴莲销售给国内客户。X公司进口榴莲海运主要委托深圳、珠海两地的S公司(另案处理)代理报关。在报关过程中,由S公司每月发布虚假“指导价”,X公司根据指导价制作虚假采购合同及发票用于报关,报关价格低于实际成本价格。2020年3月,在深圳市检察院的建议下,X公司开始启动为期一年的进口业务合规整改工作。聘请进口合规领域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对重点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提供专业意见,完善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建立合规风险识别、合规培训、合规举报调查、合规绩效考核等合规体系运行机制,积极开展合规文化建设。2020年6月17日,深圳海关缉私局以X公司、张某某、曲某某、李某、程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移送深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9月9日深圳市检察院对X公司及涉案人员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X公司被不起诉后继续进行合规整改。2021年6月向宝安区合规委提出申请,宝安区合规委组织成立了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组,对X公司合规整改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和回访考察。通过合规互认的方式,相关考察意见将作为深圳海关对X公司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重要参考。为了确保合规整改的持续性,考察结束后,第三方工作组继续对X集团进行为期一年的回访考察。
三、系统化设计合规管理体系
企业合规的概念是舶来品,不属于中国的独特创造,其最早源于美国。目前在世界范围内通行的操作指南、指引等,都是英美等发达国家基于合规实践形成的智慧成果,在法治环境、市场状况、执法逻辑等方面,与我国都有着显著差异。合规管理是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涉及各项制度建设,还要考虑权责划分及责任落实,以及业务流程和岗位权力的全面覆盖,终极目标是从制度合规走向体系的合规,这就要求律师在帮助企业构建合规管理体系时,以兼顾局部与整体、风险防控与企业发展为基调,既着眼于单项制度的建设,也注重制度的系统化设计,既着眼于合规部门的独立性,也要注重其与法务、风控、审计等其他岗位的协同配合,既着眼于职责划分的各司其职,也注重彼此间的分工协作,最终实现合规管理与财务管理、市场管理的彼此衔接、相互配套,形成嵌入与融合的综合效应。建立一套有效和及时响应的合规管理体系是企业实现合规管理的首要前提。
(一)打造合规管理体系的重点
(1)“先破后立”
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与常规体系的修正、完善不同,这是一种理念与制度同时转变的过程。首先结合行业特性、企业特点以及相关的法律政策文件,撤销和改造那些容易导致企业发生违法、违规等不利行为的商业模式和经营方式,消除企业的管理漏洞和治理缺陷,在此基础上才能建立起可行性、有效性、全面性的合规管理体系,发挥合规体系建设的整体和长远效力。
(2)“对症下药”
对于合规管理体系的建立,学术界有“体系化整改说”和“针对性整改说”,这两种学说虽然相对来说比较极端化,但是均有其可取之处。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的构建不仅要根据行业特性、企业性质、企业文化、业务领域、管理模式、潜在风险等方面为企业量身打造,还要找到企业的难点、痛点、主要合规风险点,为其诊断把脉,帮助其打造涉及反洗钱、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数据隐私、知识产权保护、税收、产品质量等领域的有针对性的专项合规计划。
(3)杜绝“纸面合规”
随着国家有关企业合规激励促进政策和指导性文件不断出台,企业合规建设的社会环境不断优化。在企业合规改革的大环境下,通过改革试点工作督促涉案企业“真整改”“真合规”,重要前提是第三方组织、人员要做到“真监督”“真评估”,重要保障是企业建立全面的、有效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合规管理体系。因此,企业合规计划要有外部组织对涉案企业合规承诺、整改进行客观、公正、有效的监督评估,避免其成为“走秀式”的“纸面合规”,从而让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转为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保驾护航,进而促进整体营商环境的法治化建设。
(二)建立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步骤
建立合规管理体系,就是建立企业的合规方针和合规目标,并依据合规方针为实现企业的合规目标进行合规风险控制。
(1)了解企业背景,搭建合规管理体系框架
为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需要对企业所属的行业现状、日常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方式、监管部门、涉及的法律法规等诸多方面可能面临或发生的与合规风险相关的问题,进行宏观的把握和了解。在此基础上,企业应当对合规管理体系的边界和适用性进行研究与确定,从而初步搭建起合规管理体系的框架。合规管理体系不仅具有基本的风险防范功能,更重要的是护卫企业经营安全,坚守企业价值观,因此,企业合规管理体系至少包括六项基本构成要素,即领导机构、合规组织、制度计划、风险识别、监测报告、教育整改,该体系的构建主要发挥“固有免疫”的功能,企业还应该针对存在潜在合规风险的领域制定专项合规计划,发挥其“适应性免疫”的功能,从而构建起全面护卫企业安全的网络系统[②]。
(2)确定企业合规义务
企业合规义务是合规风险识别评估的前提,内容包括合规要求和合规承诺。合规要求即为强制性合规要求,通常包括法律、法规等硬法规定,也包括机构颁布的命令、指南等软法规定。合规承诺是企业自己的选择,即企业为获得股东、顾客、供应商等相关方的信赖,对自身生产经营过程和产品品质进行若干的承诺。鉴于各行业法律法规的复杂性,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建立合规义务清单,并根据内外环境的变化经过管理评审,持续性的对该清单进行更新。
(3)识别企业合规风险
企业应从日常经营过程中识别可能引发不合规情况的潜在风险,分析可能产生的原因、结果及风险程度,并结合监管环境、监管趋势、相关市场热点以及企业自身情况确定企业合规风险管理控制的优先顺序及严谨程度。
(4)制定企业合规体系
企业从实际需求以及建立合规体系的目的出发,制定符合企业自身特色的合规制度。此外,还应在合规制度中就合规管理体系的适用范围、管理和报告合规事项的责任、违反企业合规要求或合规承诺的具体行为,以及不合规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等问题进行规定。
(5)执行、实施企业合规体系
对企业制定的合规体系所涉及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控制,确保制定的合规制度得以执行,预防和纠正企业、企业内部人员、企业关联方等不合规行为,达到履行企业所负有的合规要求或合规承诺。
(6)评估并改进企业合规体系
合规体系建立并实施后,企业应不断地对合规体系的恰当性、合理性、有效性等方面进行评价,就该合规体系实施的结果与企业的预期效果进行分析和比较,并根据自身需求和对合规体系的评估结果,对已经建立的合规体系进行改进和调整。
(三)搭建企业合规管理流程框架
企业合规管理流程框架的搭建,一定要将合规体系的基本理念即合规原则贯穿其中。《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所规定的合规原则包括全面覆盖、强化责任、协同联动、客观独立。《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所规定的的合规原则包括独立性原则、适用性原则、全面性原则。由此可知,合规管理原则的制定应当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合规团队与治理机构的关联性与区别,合规团队不宜完全由治理机构兼任,但应当得到治理机构的支持;二是合规团队的独立性,合规团队主导企业合规体系建设,进行事后监管控,故要确保合规工作的有效性与公正性,其应当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三是合规团队应当具备的权限与资源,合规团队开展工作应当具备一定的权限与资源,注意与其他业务部门的衔接;四是合规管理体系的全面性与有效性,一方面,企业合规管理应当全面覆盖到企业的各个部门组织与人员,另一方面,企业合规管理的制度应当时刻反思不足,及时更新、改进[③]。鉴于此,企业合规管理流程框架,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 建立合规风险识别分析评估流程
首先,确定风险评估主体。风险识别主要由区域合规官或业务部门牵头,合规部组织,对应业务部门配合实施,共同建立合规风险管理小组。然后根据合规义务清单、企业内部制度等文件,以集体讨论、个别访谈、内部监察、内控测试、财务报表审计等方式对合规风险进行评审。
第二,分析合规风险分布特征。合规风险与合规义务是对应关系,而合规义务的作用是约束权力,因此权力、合规义务、合规风险存在内在的一致性,合规风险的分布取决于权力的分布状态。在企业中,权力集中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广泛分布在企业的各岗位和流程,并且职级越高、业务越核心的岗位或部门,权力越大,因此权力的分布既集中又分散。合规部可以根据权力的分布状态设置“权力识别模型”从而确定合规风险分布特征。
第三,建立风险识别评估流程
首先根据合规风险分布特征对企业合规风险形势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报告。再根据评审报告对企业风险进行定性分析,针对特定的企业风险制定工作方案,形成专项业务合规风险识别评估方案。然后展开权责事项清理,形成权责清单,并据此查找对应的可能触发的合规风险类型,从而推理出不合规的原因、来源以及不合规风险发生的机会和可能产生的后果。识别出风险后,再对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并确定应对计划、制定应对措施。
(2)建立合规管理制度
合规管理制度属于企业管理制度的一种,包括合规行为准则和合规管理办法两部分,但该制度与企业的短期目标之间经常发生冲突,因此合规管理制度应当以公平、正义、合理、尊重为出发点,并保持一定的实践性和弹性,以获得相关方的认同和遵守。
合规行为准则是指导企业和员工行动的纲领性文件,其地位是至高无上的,因此在制定企业行为准则时要综合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和企业内部各种因素,进行审慎、全面而深入的调研,使所制定的行为标准既体现合规的基本要求,又符合企业的现实情况。企业的行为准则应包括以下内容:企业的核心价值观;合规的目标和内涵;企业治理机构对合规的态度;行为准则的地位、适用范围;企业和其他人员适用准则的行事标准;违规的补救方式以及违规的后果等。
合规管理办法是以合规行为准则为指引制定的更加细致、全面、规范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企业合规管理的内容和范围;合规与其他职能部门的融合度;合规与运营政策、程序和流程的融合度;合规职能部门的独立和自主程度;关于行为和责任的必要标准;不合规的后果等。
(3)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
企业在合规体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工作内容就是搭建完善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协调管理职能和资源配置,强化合规职责及其组织领导,只有在企业的部门、角色、职能、定位等方面满足合规工作要求,部门间汇报路径与协作机制顺畅的前提下,企业的合规工作才能顺利开展。首先,建立完善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是开展合规工作的基本前提。其次,完善的合规管理架构是合规工作顺利开展的必要保障。最后,完善的合规管理架构更是建立长效合规机制的内在需要。鉴于此,合规管理组织架构至少应该包括以下部分:合规管理委员会、合规负责人、合规部门、合规专员。
(4)制定合规管理实施细则
为更好的贯彻执行合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管理制度做出更为详细、具体的解释和补充,即合规管理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主要主要起到补充性和辅助性的作用,可操作性更强,应包括以下内容:合规培训与沟通、合规考核与奖惩、合规举报、合规调查、合规改进。
四、为企业提供合规调查服务
合规调查服务包括合规外部调查和合规内部调查。合规外部调查属于事先的合规风险防范体系,指律师为企业进行投资、收购兼并、重大资产转让以及发展第三方合作伙伴时,为避免法律风险,所进行的审慎和适当的调查和分析。内部调查是指在企业面临监管调查、刑事执法或者出现违规事件之后,委托律师对违规行为、违规责任人以及合规机制的漏洞等问题展开有针对性的调查,以便发现违规行为,识别违规责任人,并针对企业内控机制的漏洞和缺陷,进行合规体系的完善工作。
典型案例
2006年11月,因涉嫌商业贿赂。德国警察和检察官突击检查了西门子位于德国慕尼黑的总部及埃尔兰根的办公室,带走了大量的文件和资料,并逮捕了部分涉案人员。之后美国司法部经调查也对西门子提起了刑事诉讼,美国证交会对西门子公司提出了民事起诉。为了避免发生最坏的情况,西门子决定主动开展行动自救。为了尽快取得专业可信的调查结果,西门子斥巨资聘请了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协助开展了德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司独立调查。最终,西门子于2008年与德国慕尼黑检察机关、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交会分别达成协议,西门子交了巨额罚款但免于被起诉。此次事件后,西门子将合规作为企业的重要价值观和行为准则,逐渐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合规体系,美国司法部评价西门子公司“以异乎寻常的努力实施了亡羊补牢和自我清理的措施,建立了最先进的‘超一流’的合规体系”。
五、应对行政执法与司法调查
对于企业涉嫌违法违规的案件,我国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并存的二元构造,且在大多数情况下,我国通常遵循“行政调查前置原则”。作为律师,帮助企业应对执法调查,即帮助企业建立应对调查的指引和流程,参与调查过程,参与协商、对话、听证、讨论,必要时与监管部门和刑事执法部门达成和解协议,化解企业刑事风险,从而最大限度地挽回企业的各种损失。
(一)应对行政监管下的强制合规
目前,在证券、医疗、金融等行政监管领域,行政监管部门建立了一种强制合规机制,要求相关企业承担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义务。对于拒绝履行该义务的企业,监管部门可以对企业以及直接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例如,2017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行政规章的方式确立了强制合规制度。对于上市公司,2020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建立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2020年12月,生态环境部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也提到,“十四五”时期将推动上市公司、发债企业强制性披露环境信息。
为帮助企业应对监管部门越来越严格的强制合规要求,律师应根据企业的性质、经营范围、合规风险等,协助企业建立有针对性的合规管理体系、专项合规计划以及程序流程。
(二)积极促成行政和解
企业的行政和解制度是近些年在我国行政监管领域兴起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之一,企业合规制度的引入对行政和解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了指引。根据行政案件所处阶段不同,行政和解可以分为行政执法和解、行政复议和解和行政执行和解。
制度层面:第一,2020年3月1日生效的我国《证券法》首次写入了“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即“证券执法行政和解制度”,当事人承诺具有严格适用条件,承诺金兼具惩戒和赔偿功能,除要求当事人交纳承诺金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还可以要求当事人采取自我核查整改、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增加合规检查频次、主动调整相关业务等措施,以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该《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明确规定企业整改可以作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中止/终止调查的条件;第二,2021年1月22日审议通过的我国《行政处罚法》与企业合规直接相关,对推进企业合规在行政和解制度中的应用意义重大。主要包括:(1)首次在行政处罚基本法层面确立了主动披露的激励机制,比如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项规定将引导广大企业在出现违规行为时积极开展内部调查,主动向执法机关报告,以争取宽大处理。(2)该法第三十三条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即“首违可不罚”制度,当企业初次违法面临行政调查时,除了积极改正以外,及时完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加强合规管控,也有助于说服执法机关不予处罚。(3)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该条的表述来看,对于主观要件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即当事人需要举证证明没有主观过错。建立有效内部合规制度并严格执行,是证明单位没有主观过错的重要证据。因此,律师可以协助企业梳理自身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尽快建立相应的内部合规制度并严格执行,一旦遇到行政执法,这将成为律师为企业争取不予处罚的有效抗辩。
实践方面,至今为止中国证监会共在两起案件中适用了行政和解制度,且都采取了相似的和解模式,即责令企业缴纳行政和解金并采取积极整改措施,建立内控制度。
以上制度和相关案例均表明企业合规已经被认定为行政和解的一种模式,因此律师可以根据企业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协助企业梳理自身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尽快建立相应的内部合规制度、提出行政和解的申请,并就和解金额、整改方案、内控制度的建立等事项与行政机关进行协商,积极促进相关各方达成和解。
典型案例
2013年10月8日至2015年7月3日期间,高盛亚洲自营交易员通过在高华证券开立的高盛经纪业务账户进行交易,同时向高华证券自营交易员提供业务指导。双方于2015年5月至7月期间的4个交易日的部分交易时段,从事了其他相关股票及股指期货合约交易。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7月对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证监会依法与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高盛亚洲”)、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高华证券”),以及高盛亚洲和高华证券的相关工作人员等9名行政和解申请人达成行政和解协议。高盛所涉及的行政和解申请人,交纳行政和解金1.5亿元人民币,并采取必要措施加强相关公司的内控管理。证监会与高盛相关和解申请人达成行政和解协议后,依照规定终止对申请人有关行为的调查、审理程序。
(三)构建有效合规管理体系,依法切割法律责任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律师只要能够举证在员工存在商业贿赂行为时,企业已经建立了有效的反商业贿赂合规计划,并且已经对员工进行了合规培训,该行为属于员工个人行为,与单位无关,即可依法切割员工责任与企业责任,并能够有效防止企业核心人员因业务合作伙伴、上下游客户、下属员工的违法犯罪行为而承担刑事责任。
基于国际和国内合规发展的经验与案例研究,企业建立或实施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在企业员工、高管、子公司、第三方、并购方等主体实施了违法违规行为时,律师能够协助企业提出企业已经建立并运行了有效的合规机制,并对企业员工、高管、子公司、第三方、并购方等合作方已经采取了合规培训、合规尽职调查等机制,只要能够举证企业已经做到了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事实,律师即可据此作为依据展开企业无责任抗辩,依法切割员工责任与企业责任。
典型案例
2016年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雀巢公司6名员工为抢占市场份额,推销雀巢奶粉,通过拉关系、支付好处费等手段多次从多家医院医务工作人员手中非法获取十余万条公民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判决后,各被告人均以其行为是公司行为、本案应属单位犯罪为由上诉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寻求更为轻缓的量刑。在本案一审过程中,雀巢公司就援引了合规作为抗辩事由。雀巢公司抗辩称,其从不允许员工以非法方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并且从不为此向员工、医务人员提供资金,其在《雀巢合规宪章》、《雀巢指示》(取自雀巢公司员工培训教材)、《关于与保健系统关系的图文指引》等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医务专业人员不得进行金钱、物质引诱”,对于这些规定要求,其还要求所有营养专员接受培训并签署承诺函,已建立了有效的合规计划,本案中员工行为应属个人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以上合规文件充分证明雀巢公司已尽到合规管理的义务,具有规避、防范合规风险的意识,并进行了合规培训,本案被告人违反雀巢公司的合规管理规定,应属个人行为。最终二审法院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也予以认可,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中,有效合规管理体系的建立,成为依法切割单位责任和员工责任的根据,成为无罪抗辩的理由。
(四)应对检察机关主导下的刑事合规
我国检察机关主导下的刑事合规即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是指对于涉嫌轻微犯罪并可能被提起公诉的企业,检察机关若发现该涉案企业有意愿建立合规体系,矫正其违法犯罪行为,可以责令该涉案企业在一定的考验期内,就其违法犯罪事实提出针对性的合规体系计划,构建并执行企业合规体系,而后检察机关根据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验收情况,作出不予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根据企业合规体系搭建程序的不同,合规不起诉制度主要包括两种模式:检察建议模式和附条件不起诉模式。
律师在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其发挥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申请启动第三方机制
根据《指导意见》第十条之规定,涉案企业的辩护律师可以说服企业认罪认罚、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并主动向检察院提出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的申请。首先,向检察院提交证明涉企犯罪案件符合第三方机制适用条件的书面申请材料,其中包括企业此次涉案具体情况说明、日常经营情况、纳税情况、行政处罚情况、涉诉情况等证明材料。第二,协助涉案企业提交初步的专项或者多项合规计划、作出合规承诺并确定拟合规期限。其中提交的合规计划需包括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健全的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第三,根据《指导意见》第十条的规定,检察院受理申请后,需要对涉案企业进行调查。据此,辩护律师应当协助涉案企业积极配合,并提供调查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2)协助涉案企业制定、完善、实施、提交合规计划
根据《指导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涉案企业提交的合规计划必须要经过第三方组织的审查,且在合规考察期内,第三方组织也可以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因此辩护律师首先要对第三方组织成员的专业领域、专业方向等情况进行了解,并与其进行沟通,以便合规计划的顺利通过审核。第二,辩护律师因其担任着涉案企业辩护人的角色,具有介入案件时间早,案件事实情况了解相对透彻等优势,对于合规建设计划的制定具有天生的契合度,因此要利用此优势,从而使合规计划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第三,辩护律师在制定并完善合规计划时,不仅要分析企业或相关人员出现犯罪行为的具体原因,找出制度缺陷,还要结合行业属性、当地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存在合规风险的领域全面打造合规计划,降低合规考察期内出现“漏罪”、“新罪”的风险,帮助企业走上守法合规的良性发展之路。
(3)主动撰写定期书面报告和合规考察书面报告
根据《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检察院定期书面报告、合规考察书面报告作为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提出量刑建议或者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的重要参考。据此,辩护律师主动的撰写定期书面报告、合规考察书面报告,积极配合第三方组织和检察院的工作,更能够体现涉案企业主动合规整改的积极意愿,帮助企业尽快达到合规不起诉的积极效果。
(4)积极参加涉企犯罪案件听证会
根据《指导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参与涉企犯罪案件听证会。在召开涉企犯罪案件听证会时,辩护律师应当积极参加,帮助企业提供书面材料,就听证过程中的各项问题协助企业做好情况说明,助力企业顺利通过听证程序[④]。
(五) 应对国际制裁中的合规
2020年6月24日,美国国防部公布将20家中国企业列入“1237清单”,包括华为、海康威视、中航工业、中国铁建、中国中车、中国移动和中国电信等;2020年8月28日,将中国建筑、中国交通建设集团、长江三峡集团、中国联通、中化集团等11家中国企业列入清单;2020年12月3日,将中芯国际、中国海油等4家公司列入清单。2021年1月14日,美国防部将小米、箩筐技术、中国商飞等在内的9家中国企业列入“涉军企业清单”,禁止美国投资者对其进行投资。2021年5月,美国政府先后在商务方面的出口管制方面颁布了两个规则,一个方面是针对于华为的新规,特别是对于它的直接产品芯片等研发体系的新规,另外一个方面,在2021年5月底有33家中国企业被列到了出口管制的黑名单。
从以上国际制裁实例可以看出,无论是贸易战,还是疫情的大环境,遭遇境外政府性执法机构和国际多边金融机构制裁的中国企业数量近年来趋增。在我国反制裁法律日趋完善的大背景下,企业想要解除这些制裁,必须要建立出口管制与制裁合规体系、做好风险排摸和风险预案等,律师作为专业人士,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合规体系建设服务,帮助企业识别、分析、应对合规风险尤为重要。
典型案例
2021年1月14日,美国国防部将小米列入“涉军企业清单”(即1237清单),禁止美国投资者对其进行投资。对于被列入“1237清单”的中国企业,上述规定的影响首先是股票可能会被集中抛售,市值大幅缩水,影响正常运作;其次是美国政府可以援引IEEPA规定,对企业进行进一步的严厉限制,如将其纳入“实体清单”,限制购买美国受控物项(商品、技术和软件),让企业的供应链陷入休克。将企业纳入“SDN清单”,让企业的业务全面停摆。此外还可以出台专项限制政策。在被列入“1237清单”的当天,小米便发布公告称,公司确认其并非中国军方拥有、控制或关联方,亦非美国NDAA法律下定义的中国军方公司。“公司一直坚持合法合规经营,并遵守经营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其服务和产品皆用于民用或商用。公司将采取合适的措施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2021年1月29日,小米在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起诉了美国国防部和美国财政部,诉讼过程中从“程序正义、是否涉军、造成伤害”三个角度对美国国防部的反对意见进行辩驳,最终小米通过法律武器捍卫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推动企业形成企业合规文化
建立合规管理体系不是企业合规管理的终点,引导企业所有员工树立合规意识,养成合规习惯,并最终在企业内积淀起企业合规文化才是终极目标,因为意识上的合规比行动上的合规更重要,没有在认知层面先做认识和调整,工具和方法会缺乏根基。企业合规文化是企业长期传承、沉淀的以规则为导向的行为规范、思维方式和价值观的总和,体现的是企业面对规则的姿态,也是企业做好合规的动力之源。律师通过参与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构建的全过程,为企业搭建合规管理组织架构,制定覆盖全体员工的行为准则,建立并完善适合企业实际的有效合规管理制度,提供形式多样且有针对性地合规培训与指导,将合规理念和义务渗透并融入到企业运营的各个环节,就能够逐渐在企业内部培育合规文化的土壤,就能将企业合规文化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成为企业所有个体的行动自觉,为企业建立起最坚实稳固的合规风险防线。
结束语:委托律师为企业合规体系建设提供服务,已经是全球企业建立和完善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必由之路,同样,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服务,也已经成为律师的重要业务之一。
[①] 参见:《律师视野下的企业合规》,江苏检察网,清风苑,2021年6月15日。
[②] 参见姜先良:《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基本结构与运行机制》,法律出版社,2021年4月13日。
[③] 参见王朝勇 陆云英:《企业合规管理体系》。
[④] 参见董坤:《刑事辩护中的合规非诉业务—从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指导意见切入谈起》,载《中国律师》2021年第7期
本文作者
李超峰
汇祥律所创始合伙人、主任、管委会主任
李超峰主任,法学博士后,特聘法学博士生导师,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管委会主任,仲裁员,全国优秀律师。
研究及擅长领域:法律合规、政府法律顾问、合同法、公司法、刑民交叉、多元纠纷解决等领域。先后担任100余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首席法律顾问律师。司法实务经验丰富,执业15年来,承办了多件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法学理论基础扎实,研究功底深厚,在SCIE、CSSCI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专业论文30余篇,编写专业著作5部。
现担任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委员会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法律风险与合规管理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公安局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国家层面第一批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等国内多所大学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硕士生导师,泰国格乐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台港澳法律事务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安全生产法治研究会副会长。
潘泓晔
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
潘泓晔 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硕士
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
业务领域:法律合规与争议 公司法 金融法 多元纠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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